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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上各位的观点做些分析: 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上条法规本人理解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涉及到对“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上市公司收购”的两个行为的规范。 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第二章“权益披露”、第三章“要约收购”及第四章“协议收购”的具体规定来看, ①“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应是指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为30%以下时的变动。 ②“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超过30%以上权益还继续增加的。 ③注意到一个差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提法出现在第二章“权益披露”;而从第三章“要约收购”及第四章“协议收购”章节开始就使用“收购人”的提法。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以上法条说明只有涉及到“上市公司收购”这个范畴时,才需要持续督导。 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章 财务顾问 第六十五条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六)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此处的持续督导未对“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进行区别,应该理解为两者都要进行持续督导 四、楼主提问的 第七十一条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以上条文确实有混淆之处,不知是寓意深刻还是有所疏漏。跟楼主一样望高人指点。 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没有提到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但只是减持的操作方法。目前我套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