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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cow

[模拟出题] 法规第5题--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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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10: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题并不算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而且程序合法,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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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 23:33: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抱歉回复晚了。大家讨论的很充分,本人也认为不得再次发行。理由:1、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司债募集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证监会核准),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而无论是买国债(其实就是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持有至到期投资)还是理财产品,都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暂时闲置与否只是干扰项。2、募集资金投向是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书是法律文件;按照公司债试点办法,变更募集书约定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换言之,公开发行债券募投变更的决定应当由持有人作出,股东大会并无此权限。其实这也好理解,毕竟公司债是债权融资,债权人的钱不能由股东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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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11: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申一下,保代第二期培训记录之三发展公司债券为实体经济服务中写道:.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那这几个用途会不会与不得用于非经营性项目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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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16: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再融资 公开发行的,不是要求期末不能有大额的投资性资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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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03: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joyou 发表于 2012-8-7 16:45
但是,再融资 公开发行的,不是要求期末不能有大额的投资性资产么

只有这位兄弟说到点子上了。对于本题,说三点意见:
1、这种短期性的为降低资金成本投资于低风险金融产品属于货币资金管理,不视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不能公开增发,但可以配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分离债--注意《上市发行证券管理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增发的企业最近一期末不能有大额财务投资(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而对其他再融资形式无此限制。
3、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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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2: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题干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公司债存续期间有违约事实(题干中:由于募集资金尚有部分闲置,为提高闲置资金的效益,经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暂时闲置的资金投资购买了部分国债和银行理财产品,该行为应认定为公司债的违约行为,根据规定应由债权人会议通过,而未经债权人会议通过);该违约行为已经纠正的情况的(该公司该笔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完毕后,说明前述违约行为已经纠正,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收回后投资了募投项目),可否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
     我认为是可以的,公开发行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3条:(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既然违约行为已经纠正,题干又指明不考虑其他条件,说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
     再次发行公司债适用《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八条:(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如果前次违约行为已经纠正,应该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张啊。
     
   

点评

债券法第18条(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我认为构成公司债券再次发行的障碍,公开增发是可以的  发表于 2012-11-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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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5: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掉牙佬 发表于 2012-8-8 03:13
只有这位兄弟说到点子上了。对于本题,说三点意见:
1、这种短期性的为降低资金成本投资于低风险金融产品 ...

题干倒没说金额,所以金额是否较大无法判断。

重点还是银行理财产品。国债终究是无风险产品,利率又高于存款,债权人利益和上市公司利益都不会吃亏,不能因此就认为是违约行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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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09: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发行债券募投变更的决定应当由持有人作出,股东大会并无此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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