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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高管兼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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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23: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发办法认为,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以及营销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治理准则:不得担任除董事外的职务】(治理准则规定同创业板首发办法)。主板、创业板、治理准则规定不一样,高管到底能不能兼任关联人的监事呢
发表于 2012-9-7 11: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只能担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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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7 20: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可以做董事、监事,首发办法要晚于治理准则。
另外,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里多了“营销负责人”,这个是比较新的,应该是个特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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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1: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发行人的总经理能否同时担任其全资子公司的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这种情况应该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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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2: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首发办法晚于治理准则,按照首发办法把握,此外还应关注深圳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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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3: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忘了说了,还有保代培训中也有些特殊要求。哎,神一样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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