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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969|回复: 1

[疑问求答] 关于公司设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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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 11: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3.        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问题: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既然先有营业执照才能开立银行账户,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如何证明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设立时,只有名称预核准,那么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也就是说先变更到预核准名称名下,实务中是这样吗?谢谢!

发表于 2012-9-2 11: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搜一搜论坛,有个类似的帖子,其中引用的一篇文章特别论述了你说的问题。货币出资是用预核准名称开设临时户(具体怎么办理我也不知道);非货币资产出资比较麻烦,主要是那些需要登记转让生效的,这个在上面说的那个文章里面有详细的论述,你也可以到网上搜一搜类似的文章。

点评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2-9-3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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