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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重新定义股东类型, 抓大放小, 在保持控股股东高资质要求同时, 降低 主要股东门槛。 对比原 2019年 7月版本与修订后版本: 1) 继续保持证 券公司控股股东高标准要求。 修订后,控股股东与第一大股东资质要求 提升,需具备针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能力。修订后版本延续“单个非 金融企业控股比例不得超过 50%”,并明确了例外情况。 2) 证券公司主 要股东门槛与资质降低,股东类型被简化为三类。 修订后主要股东范围 将囊括原主要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主要股东控股比例要求从“25% 以上”或“5%以上并是第一大股东” 放宽至“5%以上”。
主要股东在 保证其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净资产下限要求从 2亿元降低至 5000万元, 自身持续盈利能力和针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能力不作为必备要求。 3) 调整股权变更审批事项, 更新引援条款。 针对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 5%以上股权实际控制人相关审批事项, 由证监会批准调整为报 备。 此次修订更新了援引《证券法》的条款和内容。 4)对新问题进行前 瞻性规避,为进一步部署留下余地。 包括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 赌协议” , 进一步明确对上市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公司持 有 5%以下股权的股东可以免除适用的条款等。 基于证券公司业务具有杠杆属性和交叉风险, 保持对证券公司控股股东 的高要求, 将有利于行业长期稳定经营,减少行业短期供给冲击。 1) 维持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主体稳定, 有利于证券公司推进公司治理进程。
控股股东需要满足总资产不低于 5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 200亿元、持 续盈利等高标准要求。 这些高要求使得控股股东在证券公司决策、战略 制定等关键领域方面具有绝对话语权与行动能力。长期稳定的控股股东 将有助于证券公司维持股东与管理层的良性互动, 推进公司治理进程。 2) 防范非金融企业持股引发的连锁性风险,避免证券业出现短期供给 冲击。 进一步提升对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要求, 将规避实体企业通过入 股证券公司进而收购金融牌照, 开展券商业务的行为。 这有助于规避非 金融企业控股后实业风险与金融业风险交叉传递的情况, 防止证券业出 现短期供给冲击,规范证券业市场竞争。
主要股东门槛降低, 将加深证券业与产业资源协同, 拓宽券商资金来源, 提升券商资本实力。 1) 主要股东门槛降低, 将加速证券业与产业资源 整合,深化利益绑定, 推进新业务模式。
本次修订极大放宽了证券公司 主要股东门槛,有利于吸引产业资源进入证券业, 丰富证券公司股东背 景, 为促进证券业与产业资源整合创造良好机会, 深化证券业和产业间 的利益绑定。 多元化资源进入将推动不同体量证券公司在包括互联网券 商在类的新业务模式上进行探索,进一步缓解证券公司传统业务竞争所 带来的同质化, 使不同体量证券公司在多元赛道上公平竞争。 2) 门槛 降低后,更多的产业资本将丰富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渠道, 证券公司资金 供给将大幅提升。 股东准入门槛的降低将促进更多产业资本进入证券 业, 提升我国证券公司资本实力。 我国证券公司在新资金注入下也将获 得估值提升。 此外, 龙头证券公司可通过大量持股其他证券公司券商以 实现资金规模上的快速扩张。 投资建议: 修订后的《规定》 在保持对控股股东高要求同时,降低主要 股东要求。 针对控股股东的高要求有利于证券业长期稳定经营,减少短 期供给冲击。 主要股东门槛降低,使得证券业与产业间的合作模式和范 围得到进一步深化;产业资本的涌入将丰富证券公司资金来源, 提升证 券公司资本实力, 推动证券业估值重估。看好证券业未来发展。 建议关 注最具成长性的零售证券龙头东方财富,综合实力突出的龙头券商中 信证券、 华泰证券、 招商证券,具备高成长性中型券商兴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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