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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投行宝剑锋

[模拟出题] 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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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8 14: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1)甲公司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万元。
A.13.6              B.15.3              C.20.4              D.23.8
答案=A(5.1+8.5)
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甲公司应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    )万元。
A.55.1              B.68.5              C.103.6             D.113.6
答案C(-10+20+35.1+58.5)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
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
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
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盘盈存货的成本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3)甲公司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为(    )万元。
A.46.8              B.75.1              C.105.3             D.140.4
答案=40
自然灾害产生的购进存货进项税可以抵扣,自然灾害产生的存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点评

收发差错属于非正常损失吧,它的增值税不用转出吗?  发表于 2012-9-19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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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8 16: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shenhu 发表于 2012-9-18 14:19
(1)甲公司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万元。
A.13.6              B.15.3              C.20.4          ...

那如果将材料改为在产品呢?

细则只是界定了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相关进销税额转出,没有界定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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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8 18: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诙谐 发表于 2012-9-18 16:55
那如果将材料改为在产品呢?

细则只是界定了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相关进销税额转出,没有界定在产品和产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个人认为,应该第(三)条中的非正常损失应该也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非正常损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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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8 21: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只要是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的存货盘亏,材料损失和进项税转出都是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然后转入“管理费用”,只有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存货盘亏,进项税不用转出,材料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然后转入“营业外支出”。因此,这道题,我认为近管理费用的是-10+(20+3.4)+(30+5.1)+(50+8.5),即收发差错、变质和管理不善,都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存货盘亏和材料损失,应该全部进“管理费用”,但是没答案,后面两问也没答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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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13: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whoisbad 发表于 2012-9-18 21:59
我的理解,只要是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的存货盘亏,材料损失和进项税转出都是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然后转入 ...

    个人比较赞同你的这个看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这题中,我也倾向于除了洪灾外的存货损失,都应该做进项税转出。但是关于存货变质的进项税处理和会计处理,实务中可能有不同的判断和处理方法:
       1、如果存货变质是由于遇到了往常难以预料的气候条件、自然灾害等非正常事项导致变质,则不应算非正常损失,应计入营业支出,并不作进项税转出。(原来做过个食品添加剂的企业,由于突然的暴雨导致存货浸泡后变质。最后没做进项转出沟通后主管税务机关也认可了)
       2、如果存货变质是由于管理不善,例如没有按一些通常的管理手段和条件管理一些特种存货导致变致(如食品致冷条件等),则应计入管理费用并且做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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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15: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fesson 发表于 2012-9-19 13:07
个人比较赞同你的这个看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 ...

没错,我也是这么理解的,这题只说变质,但是没有前置条件,不清楚是由于管理不善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所以算管理费用时要么把它全算上,要么全部不算。答案的算法我觉得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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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17: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题信息不完整,分析如下:
(1)盘盈A材料10万元;
     存货盘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2)由于收发过程中的差错导致B材料盘亏20万元,原进项税额3.4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了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已经从存货盘点的数量损失(自然灾害损失、管理不善损失)以及存货盘点的价值损失(市场原因价值量减少)两个方面对“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加以说明。
      通过以上这两方面的阐述可看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况是指在非正常的情况下,货物、产品自身实体或是价值发生实质性的损失,其货物、产品的使用价值已降低或已不具有使用价值。 如果企业对记账混乱的产品重新调整账簿,确实发生盘亏的存货,如果属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造成货物的被盗、霉变等非正常损失,则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属于存货本身仍然存在,只是由于市场价值变化导致价值损失,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若理解为:企业对记账混乱的产品重新调整账簿,确实发生盘亏的存货,如果属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造成货物的被盗、霉变等非正常损失,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管理费用。
    若理解为:存货本身仍然存在,只是由于市场价值变化导致价值损失,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3)由于变质导致C材料损失30万元,原进项税额5.1万元;
     理解为管理不善导致的材料损失,应作进项税转出,计入管理费用。
    理解为自然灾害,则进项税转出,计入营业外支出。

(4)由于洪灾导致D材料损失40万元,原进项税额6.8万元;
     自然灾害导致的材料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需作进项税转出。

(5)由于管理不善,E材料被盗损失50万,原进项税额8.5万元。
     无争议,进项税转出,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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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18: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下:
(2)由于收发过程中的差错导致B材料盘亏20万元,原进项税额3.4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了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已经从存货盘点的数量损失(自然灾害损失、管理不善损失)以及存货盘点的价值损失(市场原因价值量减少)两个方面对“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加以说明。
      通过以上这两方面的阐述可看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况是指在非正常的情况下,货物、产品自身实体或是价值发生实质性的损失,其货物、产品的使用价值已降低或已不具有使用价值。 如果企业对记账混乱的产品重新调整账簿,确实发生盘亏的存货,如果属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造成货物的被盗、霉变等非正常损失,则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属于存货本身仍然存在,只是由于市场价值变化导致价值损失,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若理解为:企业对记账混乱的产品重新调整账簿,确实发生盘亏的存货,如果属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造成货物的被盗、霉变等非正常损失,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管理费用;若属于自然灾害,则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若理解为:存货本身仍然存在,只是由于市场价值变化导致价值损失,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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