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感觉应该不可以:
1、首先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 要求“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原股东应该不在以上之列,而且一般谈战略投资者强调的重点都是在“引入”。
2、楼主说原股东是基金。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要求参与本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就以下事项出具承诺函:
(一)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公募基金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战略投资者要求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募基金除外。如果原股东是私募基金应该就肯定没戏了。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