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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该条文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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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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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 00: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既然补充申报的债权都不能清偿了,为何还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发表于 2012-10-20 23: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是不是破产申请不能在分了一半的时候发现不够了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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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0-20 23: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不专业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可能是考虑要鼓励债权人要提早申报债权,过了这村没这店,谁让你债权人没提早申报,非要等公司饱经周折清算后才进行补充申报。还有一种情况是补充申报债权时可能存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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