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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关联方与实际控制人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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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5 14: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是和B公司分别由某省国资委和中央国资委控股,B公司总经理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请回答以下问题:
     一、若A公司为上市公司,A公司与B公司交易,是否须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二、若A公司为上市公司,A公司与B公司交易,按会计准则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披露;
     三、若A公司为上市公司,根据国资整体管理的要求,该省国资委将A公司股权划转B公司,是否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四、若A公司为IPO拟上市公司,在申请前一年,根据国资整体管理的要求,由中央国资委和该省国资委共同出具批复文件,将A公司股权划转B公司持有,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发表于 2012-10-5 16: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若A公司为上市公司,A公司与B公司交易,是否须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答:不需要。根据上市规则,受同一投资者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二、若A公司为上市公司,A公司与B公司交易,按会计准则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披露;
答:不用。根据会计准则,受同一投资者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三、若A公司为上市公司,根据国资整体管理的要求,该省国资委将A公司股权划转B公司,是否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答: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四、若A公司为IPO拟上市公司,在申请前一年,根据国资整体管理的要求,由中央国资委和该省国资委共同出具批复文件,将A公司股权划转B公司持有,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答:不属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号》,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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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5 17: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A公司是和B公司分别由某省国资委和中央国资委控股,B公司总经理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请回答以下问题:
     一、若A公司为上市公司,A公司与B公司交易,是否须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二、若A公司为上市公司,A公司与B公司交易,按会计准则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披露;
     三、若A公司为上市公司,根据国资整体管理的要求,该省国资委将A公司股权划转B公司,是否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四、若A公司为IPO拟上市公司,在申请前一年,根据国资整体管理的要求,由中央国资委和该省国资委共同出具批复文件,将A公司股权划转B公司持有,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一、不需要。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AB受不同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如果这个题目AB在同一国资委控制之下,个人觉得也不用。
二、会计准则中的关联方是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AB无这种关系。
三、可以申请
四、没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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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5 20: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A与B,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肯定构成关联方,因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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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5 22: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bbigben 发表于 2012-10-5 17:45
A公司是和B公司分别由某省国资委和中央国资委控股,B公司总经理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请回答以下问题:
     ...

B的总经理任a的独董,属于例外情形,应该算关联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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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6 09: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A公司是和B公司分别由某省国资委和中央国资委控股,B公司总经理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请回答以下问题:
     一、若A公司为上市公司,A公司与B公司交易,是否须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对。这个问题我自己也比较疑惑,上交所、深交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关于同受国资监管理机构控制是否属于关联方的提法是:“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这个讲法是指受一国资监管机构控制的法人之间,才有以下后边任职条件的判断?还是这条适用同受国资监管理机构控制情形(不论是否同一层级)?如果是前者,A和B本来不受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控制(中央及省),因此不再按此条判断,应按上市规则关联法人的一般原则判断,即—“由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属于关联方。

     二、若A公司为上市公司,A公司与B公司交易,按会计准则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披露;
     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准则讲解,属于由关键管理人员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若A公司为上市公司,根据国资整体管理的要求,该省国资委将A公司股权划转B公司,是否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不可以。根据证监会上市部的解答,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问答全文见http://www.csrc.gov.cn/pub/newsi ... 20120807_213576.htm
       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因此不满足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
      四、若A公司为IPO拟上市公司,在申请前一年,根据国资整体管理的要求,由中央国资委和该省国资委共同出具批复文件,将A公司股权划转B公司持有,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未发生变更,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号》,同时也要划转后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点评

上交所那个通知  发表于 2012-11-2 15:45
一、上交所有个通知,说不因独立董事而构成关联关系。二、重大影响已被11年以后的CPA教材删除。三、题目说的是“划转”,解答说的是“转让”,不是一回事,应适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发表于 2012-10-6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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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5: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fesson 发表于 2012-10-6 09:29
A公司是和B公司分别由某省国资委和中央国资委控股,B公司总经理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请回答以下问题:
     ...

上交所那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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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5: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版大的习题,关于“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实际控制人是否视为发生变化”,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1、上市公司国有股发生上述情形,则实际控制人视为发生变化;
   2、首发报告期内国有股发生上述情形,且经国务院国资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则认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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