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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0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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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说法符合破产法相关规定的有:
A、甲公司所欠债权人乙的债务已到期,甲公司以法定代表人失踪,公司暂时无人管理为由要求延缓清偿,乙不同意遂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则甲公司可以财产足以清偿债务为由申请法院不予受理;(错;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B、甲公司所欠债权人乙的债务已到期,乙公司要求清偿被拒绝,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得到清偿,遂提出破产申请,甲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表明资产大于负债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但法院仍应受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对,同上)
C、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但不能提出破产申请。(错,既可以提出重整申请也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与债务人一样,相当于替债务人做主了吧)
D、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拖欠半年的工资,经职工代表大会1/2以上多数代表同意,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对,职工代表大会1/2以上多数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就通过了,这是职工申请破产的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才是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而是直接由2/3以上职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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