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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咨询收购办法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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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7 02: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办法30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作出类型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滴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收购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疑问就在于“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前面不是说要按照28条、29条的要求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吗?28条说的就是要报告公告收购报告书呀,怎么紧接着又说“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收购报告书”呢?到底怎么理解啊

求高手解答
发表于 2012-10-27 13: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两份文件,一份是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一份是要约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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