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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集合理财和定向理财、专项理财界定发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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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7 07: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011年保代培训提到:关于基金公司下管的2只以上的基金来认购的,视同一个认购对象,按照法人单位计算;基金公司以理财产品认购,集合理财产品视同基金公司处理;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如果是一对一的只能算做一个,如果是集合账户的视同基金公司的
根据这个精神,应该是存在N只同一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时,视作一个认购对象,就像同一基金公司的N只基金认购,视作同一对象。如果是定向理财,分别计算认购对象。
但是2012年第二次保代培训提到:券商管理的集合理财产品、定向理财产品、专项理财产品均视为1个认购对象。这句话怎么理解?
2、培训提到:券商自有资金账户与管理的理财账户为2个认购对象。
券商自有资金账户是指自营账户吗?还是什么?谢谢
发表于 2012-11-16 09: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这两次的内容好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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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11: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公司不同基金公司,基金都是客户的钱没有自营,而证券公司的自营与资产管理业务是完全分开的,有防火墙完全是两个投资决策过程;而自营是自有资金,资管是客户资金、代客理财,因此自营资金与资管资金认购应该视为两个主体,至于集合、定向还是专项都属于资管业务,视为一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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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22: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理财产品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通过我部主任邮箱报送的《关于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不同账户是否可作为一个申购对象参与上市公司增发的请示》收悉。经征询发行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没有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8条第2款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参照适用该规定,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账户(包括定向、集合和专项),可以作为一个申购对象,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二、证券公司以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作为一个认购对象,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持股比例、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遵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发行对象的相关规定及审慎监管要求,妥善选择合格资产管理客户,不得变相规避监管规定。
三、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账户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认购对象统称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或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视为另一个发行对象,认购对象名称为证券公司。
特此回复。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所以,集合、定向、专项等资产管理产品都算一个认购对象,但是资管和自营算2个认购对象。

点评

牛人,这文件都能找到。  发表于 2012-11-18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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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金币 +13 先锋币 +3 收起 理由
kinkymouse + 3 牛~ 看的仔细。。。
katelinchen + 5
lainhados + 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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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22: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IPO中基金和资管不是视为1个认购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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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是怎么区分的呢 是基金、资管、自营 各算一个?  发表于 2012-11-1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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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08: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神家园 发表于 2012-11-18 22:11
注意IPO中基金和资管不是视为1个认购对象的。

IPO中,基金管理的N个基金产品算作N个配售对象,资管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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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4 16: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神家园 发表于 2012-11-19 08:57
IPO中,基金管理的N个基金产品算作N个配售对象,资管同理。

IPO 中对于发行对象数量没有要求,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10个,所以需要关注怎么计算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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