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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发行与承销办法第50条的理解,公开增发、配股是否需要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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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00: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改前的】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三)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修改后的】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证券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三)律师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从第50条第(三)项的修订来看,修改后将原来限于首次公开发行给删除了,就是说都适用了包括公开增发、配股、可转债。
但是第48条写首发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询价对象进行见证,难道公开增发、配股、可转债属于“可以”
聘请律师的情形吗?请大家说说看,尤其是做过公开增发、配股、可转债的朋友解答一下,最好是有依据,包括法规的解释,案例等。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19: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回答,自己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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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22: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务本来都需要律师见证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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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11: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hitandrun 发表于 2012-11-3 22:13
实务本来都需要律师见证意见的

谢谢您的回答,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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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11: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stone_8009 发表于 2012-11-5 11:48
谢谢您的回答,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非公开需要对认购对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有时还涉及战略投资;
公开增发需要询价
配股制度中有大股东举手,也需要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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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1: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公开发行要求必须是发行人律师见证,请问IPO和公开发行见证的律师是否有要求不能是发行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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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1: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O、公开增发采用询价方式进行的,均需要另请律师进行见证。非公开发行过程必须由发行人律师见证。配股发行如涉及网下发行,也需要另请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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