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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圆圆

[历年真题分析] 再议实际控制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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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21: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对适用意见1号的一些粗浅理解

一、立法意图        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二、控制权认定        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三、共同控制                               
(一)条件        1.每人 都必须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 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如果有某个人既不直接持有、也不间接支配,则该人不能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3.①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
           ②该情况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③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一个股东小变化不影响】
           【何为重大变更:如果发行人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且,很重要。如属同一控制下,即便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也没关系】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要求        1.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
        2.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四、不存在或难以判断
        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 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1.①股权及控制结构②经营管理层③主营业务首发前3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3.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五、国有资产                               
(一)前提        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①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②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没有说县级政府】                               
(二)条件        1.(1)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2)经①国务院国资委或者②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3)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省级国资部门批准不行】
        2.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3.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三)补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六、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控制权或者股权及控制结构可能存在的
        不稳定性及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的潜在影响和风险。
                                       
七、律师责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最近 3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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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22: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B、C两个选项都出的太不切合实际,或者说披露信息太不全面,考试应该不至于出这样的题目。从实务角度出发,则需要更多的核查形成原因。一眼看上去就是多此一举的做法,必然需要解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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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23: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A选项,董事长持股比例最高变成了第二,配偶变成了第一,虽然两人是一致行动人,但是一旦决裂,实际控制权直接会发生转移。
C选项,董事长转让后由60%降至40%,但不影响其第一大股东身份,同时还有一致行动协议作为保证。
我觉得选C,欢迎拍砖

点评

A不构成障碍 没啥争议 培训讲了  发表于 2012-11-12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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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23: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C,我联想到一致行动人和共同控制人的区别和联系
如果董事长转让后,且和总经理是一致行动人,会不会可以定义为共同控制,如果是共同控制,那么实际控制人由董事长一个人变为两人共同控制,实际控制人变更是障碍
如果董事长转让后,虽然和总经理是一致行动人,但没被届定为共同控制,实际控制人还是董事长,最高股份持有人还是董事长,不是障碍。
还有种可能,董事长持60%,另外一股东A持40%,董事长转给总经理20%后,董事长和A各持有40%,如果A也参与管理,那持股比例最高的人发生了变化,实际控制人有可能是董事长也有可能是A;如果A只持有股份,不参与经营管理,还是董事长是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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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00: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C有障碍,因为由单独控制变成了共同控制。
A真说不好。如果控制权没变,那一直是“共同控制”?可A之前并不持有股份,符合“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么?保代培训也说过,夫妻并不能当然看成一体。
当然,如果转让股权数额“其40%”指的是70%*40%=28%,老公还有42%,那没问题,一直认定为老公为实际控制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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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10: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A 我还是觉的不稳定,现在自从土豆事件后,为了上市发财很多“分而不离”的情况,事先划分财产,否则夫妻之间都是共同财产,有必要上市前划分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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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17: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我觉得按这一条来看,也应该选择A。持股比例最高的人确实发生变化,而且变化前后的股东虽然是丈夫和妻子,但后面没有同一实际控制人,没人能控制得住这两人,所以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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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2 17: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之间是天然的财产共有关系,就算妻子不直接持有股份,老公的股权里面也有她一份,案例近在眼前,看看万科的分割,婚姻破裂之后,股份一样分走,根本就不能通过是否直接持股来约定

夫妻之间财产除非做婚前公证,只能以婚姻稳定作为保证,其他都是扯淡,所以老公老婆之间随便怎么转让股份,财产都是共同的一个人——但是转让给儿子女儿就不一样了,你家孩子将来还得结婚,那个控制权就变了

此题最大疑点是B,出题意图与实务操作差异太大,实务中都是做共同控制处理,题目来了个独立表示意,我记得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需要3个条件: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治理有效、过去及可预见的将来保持稳定,此题是不是可以这么认定,的确无实际控制人,但是不稳定,无法判定是否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化

C其实很好理解,如果将董事长和总经理看成一个企业的话,此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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