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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关于发行价格确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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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0: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目前的法规体系
证券法规定,发行证券采用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
首发采用询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其他合法方式
非公开,购买人不确定的,确定底价后询价确定
非公开,购买人确定的,定价发行,定价确定的时点是董事会召开的当日或前1日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同非公开购买人确定的情况,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价发行
可转债、分离债的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
公司债利率由市场询价确定
问题是配股、公募增发、非公开发行的底价、定价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的价格确定方式和区间还有可转债、分离债的转股价格、认购价格是由发行人股东大会事先确定的,这些价格确定到底是发行人自己就可以定还是必须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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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1: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理论上是发行人有权力自己定,这样做不会违规。但实务中主承销商(券商)是整个发行方案的整体策划人,所以发行人都会和主承一起商量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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