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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可转债的转股期、回售期、赎回期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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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20: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在符合约定条件时,债券持有人方可通过报盘方式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四十一条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条件满足时,债券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上交所的规定
没找到
四、案例、
(一)中石化的募集说明书(2011年)
赎回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回售
回售条款: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发行人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上述回售权仅在对应回售申报期内有效,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二)深圳机场: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2011年)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四、自我总结
从法规自我总结如下:
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
赎回期间:存续期内
赎回期间:存续期内
但是,为啥案例中赎回期间都是设定在转股期内?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5 09: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什么?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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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1-15 10: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赎回就是为了起到"强制转股",迫使在转股期涨得太厉害之前转股,当然要设定在转股期

点评

完全同意  发表于 2012-11-29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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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6 01: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passer 发表于 2012-11-15 10:55
赎回就是为了起到"强制转股",迫使在转股期涨得太厉害之前转股,当然要设定在转股期

谢谢您的回答,但是从法规上讲,没有强制性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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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1: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赎回回售木有强制规定,只是说了转股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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