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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更换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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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7 14: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弱弱的问个很傻的问题:法规里说的,更换主承销商,是要重新申报,或者重新上会的;法规里却没有说如果更换保荐代表人,是怎么处理;

那么问下各位,在实务中,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如果换了保荐代表人,是要重新申报吗?如果过会了的话,是需要重新上会吗?
发表于 2012-11-17 15: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保荐机构在保荐过程不得随意更换保代,除非是该保代离职或者无法继续担任职务。在审核过程中更换保代的,由保荐机构提交专项说明并更新申报文件,不需要撤回重新申报,如果是已经过会的,应属于会后重大事项,需要发行部决定是否重新上会,个人理解如果更换一名保代应该不用重新上会,更新封卷稿就可以了,更换两名保代有可能需要重新上会了,已被更换的保代不因此而免除责任。

点评

了解了,多谢!  发表于 2012-11-17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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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7 17: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二楼。具体还得看更换原因,如果是保代受处罚撤销资格了,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履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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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1-18 01: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参考一下吧
发行监管部关于首发在审企业补充预披露事项的说明
一、 预披露后至发审会会议公告前发行人发生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律师所、签字律师或会计师所、签字会计师事项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8号备忘录》)的有关要求向发行部综合处报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会计师)的说明》(以下简称《披露说明》,见附件1)及其电子版各1份。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的中介机构应就申请文件更新情况出具专项说明(9份):
⑴ 变更律师所或会计师所得,专项说明应当包括更换中介机构的原因、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新出意见与原有意见是否存在差异等内容,更换后的中介机构重新出具的文件作为专项说明的附件,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同时报送更换中介机构后的首发招股书(申报稿)(简称《补充预披露稿》)电子版各1份。
⑵ 变更签字保代、签字律师或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应包括更换人员的原因、更换后人员有关情况、更换后人员是否为原项目组成员、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新出意见与原有意见是否存在差异等内容。
二、 预披露后发生审计报告超过有效期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应按相关规定重新提交相关申请文件(9份),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同时报送更新财务数据后的《补充预披露稿》(电子版,1份)。
三、 预披露后发行人发生除财务资料过有效期以及变更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外其他重要信息,经我部研究确定需补充预披露的,亦应及时更新已预披露的申请文件及并履行补充披露手续。
                                            发行监管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点评

变更签字一条里,只说了要出专项说明,是否也要把更换签字人员后的招股书进行预披露?  发表于 2012-11-26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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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10: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保荐人更换要重新上会,联席主承销商可以更换、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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