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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协议方式超过30%是否需要聘请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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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19: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根据48条,是不是说协议转让30%以上需要聘请财务顾问?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豁免聘请的情况是不是仅限于20%-30%之间,第一大股东存在那三种情形,如果30%以上不能豁免

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收购应该是针对控制权而言吧,不是所有都需要聘请吧?
发表于 2012-11-20 20: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法条,是需要的。你觉得为什么不需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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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20: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1、30%以上,都要聘请;
2、20%-30%,且成为第一大股东,也要聘请,4种特殊情况除外;
3、与控制权没有必然关系。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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