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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行人子公司与国际上某同行业甲公司共同设立乙公司,申请发行人子公司与甲公司出资各占注册资本的50%,申请发行人子公司确认收益188,825,782.34 元。
申请发行人子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以原价全部转让给申请发行人,申请发行人受让股权后确认营业外收入188,825,782.34元,与申请发行人持有子公司69.26%股权应确认营业外收入相比,增加了申请发行人利润总额58,045,045.49元。 发审委认为上述交易属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确认收益、增加发行人利润,有欠稳健,且显示公允,有认为操纵利润嫌疑,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请问正确的处理是什么,是适用不丧失控制权处置子公司、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吗?不应该确认投资收益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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