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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谁能给我解释一下第五号解释最后一条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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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5 13: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号解释最后一条: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这条该如何理解呢?是不是理解为如果多次处置直至丧失控制权是一揽子交易,还是要分步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做一次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步骤是丧失控制权之前的处置按处置少数股东权益进行处理。最后一步丧失控制权时,只要将原先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 如果是这样的话,跟不是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区别何在呢?如果不是一揽子交易的话,丧失控制权时只需要将丧失时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部分的原先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即可,而一揽子交易时,丧失控制权时要把一揽子交易股权所对应的全部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投资收益,这就是区别所在,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请大家指教。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2-29 11:04: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和普通处置未丧失控制权交易相同,只是最后一次交易后增加一笔累积资本公积转投资收益的分录。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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