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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15: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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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劳动关系双方平衡
背景: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与2004年相比,增幅为20.5%;其中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诉的案件占90%多,从处理结果看,劳动者胜诉案件是用人单位胜诉案件的3.7倍。可见,大多数劳动争议都是由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所引起的。
《劳动合同法》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对这一立法宗旨问题的争议伴随着整个立法的始终。
尽管对立法宗旨的表述已从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变化为表决通过时的“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其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依然。
对此,全总纪检组长、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表示,这主要由《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应该在立法宗旨上秉持扶弱抑强原则所决定的。他分析认为,由于资本资源的相对稀缺和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从目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大多数是由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所引起的就可以得到证明。因此,《劳动合同法》承袭《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平衡,对于劳动关系整体的稳定和谐是有积极意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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