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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类企业涉及农用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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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4 15: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土资源部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 220号)
(二)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类养殖企业一般都会有这些用房或道路,已上市的农业企业中是否有披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案例?或者是存在这种现象干脆不披露,各位大侠,望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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