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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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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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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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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
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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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
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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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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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 |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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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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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