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九、经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应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并在公告盈利预测报告后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应重新询价。” 总结就是3种情况: 1、申报时没盈利预测的,补盈利预测并公告,重新询价; 2、申报时有盈利预测但对定价没说清楚的,重新询价; 3、推断:申报时有盈利预测,同时对定价解释充分的,不用重新询价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中国证监会综合考虑补充披露信息等相关情况后,可要求发行人及承销商重新询价,或要求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 这里就是两种情况: 1、重新询价 2、申报时没盈利预测的,补盈利预测,重新询价 也就是横竖都要重新询价 那究竟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是不是必须重新询价呢?新政公布后有没有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市盈率25%,又没有重新询价的案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