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有 发表于 2013-11-19 18:21 
我理解不是这样
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 = 发行包销股份数量 + (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 ...
一、本试点意见所称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八、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二级市场低迷】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即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应当不超过本次增发包销数额的15%。
法条的确是这样说
但是个人还是不太理解,有两个疑问请教大家
1、发行价格要么高于市价,要么低于市价?
如果是这样,那如果发行价低于市价,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假如购买本次发行的15%,那最后发行人实质上的发行量不变,因为这15%是二级上市的存量股
2、假如发行价高于市场价,主承销商要求增发,假如增发量为15%,那最后发行量115%,这个没问题
3、如果发行价不可能即高于市场又低于市价,那主承销商又怎么可以即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又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
但是如果不是这样,法条为什么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即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应当不超过本次增发包销数额的15%。”?
不理解,期待清楚的朋友解答,先行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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