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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发行人治理结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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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20: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创业板上市办法第19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主板IPO办法第21条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分割线)

对于那些“下列是否构成障碍”的题目,如果出现下述情形,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1〉在发行人治理结构方面,如果董事会没有下设审计委员会,那么对创业板IPO将构成障碍,但对主板IPO并不构成障碍。而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设立与否均不对IPO构成障碍。(创业板IPO办法点了“审计委员会”的名,但主板IPO办法则没有提及)

2〉一旦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则独立董事如少于上述委员会成员1/2,反而将构成障碍(因为没有“依法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某些特别委员会成员设置不符合独立董事制度指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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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main + 1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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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3 20: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进而讨论,如发行人职工监事处于少于监事会成员1/3(比如说,因一名职工监事辞职,而新一届股东会还没有召开)的状态,是否对发行人的IPO申请构成障碍?(第一,职工监事的要求仅体现在公司法中,未体现在IPO办法中;第二,即使是公司法,职工监事的要求也只是原则性要求,并未要求公司始终保持“职工监事不少于1/3的状态”,也没有相应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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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23: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职工监事少于1/3是会构成上市障碍的,如果出现职工监事辞职的事项,在新的职工监事选出前,参照董事辞职的要求,老的职工监事还是需要履行职责。

对于第一个问题,还望高手来解答。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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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9 13: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暂时还没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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