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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预先披露时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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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3: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受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我部将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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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发行与承销》教材第 175页

发行人申请文件受理后、发审委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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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上述这两个时间点有什么联系或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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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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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08: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人申请文件受理后、发审委审核前”是老规定了。教材应该没有及时更新。
  目前执行的具体规定是“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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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08: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的新规,实际没有执行。还是按老规执行的。如果按新规,这么长的预披露时间,估计要被翻过底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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