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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413|回复: 4

[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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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17: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25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搞这么啰嗦干什么,直接说“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不就完了么?有例外么?


或者这样说,“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判断题,对还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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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中举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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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9-26 20: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3条指投资者以自愿方式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
第24条包括了通过证券交易所达到30%时,继续增持的;
第47条包括了以协议方式发出要约的情况;
第56条包括了间接收购发出要约的情况;
似乎多种情况都囊括进去了,所以觉得楼主的问题问得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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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23: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高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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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15: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lz指的那些是部分要约收购,规定只是想说明部分要约收购需要收购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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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16: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kkman123 的帖子

有全面要约收购低于5%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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