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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猪斑纳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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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3 15: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定关联方主要是为调查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对于关联交易,要进行信息披露,只要交易价格公允,遵守市场规则,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拟挂牌主体,不影响拟挂牌主体的业务独立性,就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对于同业竞争,也主要是将拟挂牌主体经营范围与关联公司经营范围相对比,如无重叠相似,就不属于同业竞争。既然A公司与B.C.D公司无业务冲突,往来亦少,那大股东没必要辞去关联公司职务,但最好让大股东作出承诺,今后关联交易仍按公允价格,若关联交易损害他方利益,由大股东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再做一个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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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5: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9楼的做法,只需要辞去BCD三家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即可,如果没有同业竞争不需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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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3: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9楼说法,除非同时也是挂牌公司的高管。。。如果只是正常关联交易,公允、披露即可,或者以后降低,根本不需要辞去BCD总经理这样处理,给企业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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