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
1、发、股东、控制、董监高+员
2、1-员:控公司
3、2: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1、主、5%股、董监高+员
2、1-员:控公司
3、2: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1、承、控股股东、董监高+员 |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
共8包括亲家,不包括连襟 |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 (五)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