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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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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16: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2)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处理方式

a、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b、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
c、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发表于 2014-6-9 20: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仁兄:在新三板挂牌审核中,对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有多大?是仅按照同业竞争定义核查企业实际控制人?还是要核查到他的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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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0 09: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gonglvshi 发表于 2014-6-9 20:00
请教仁兄:在新三板挂牌审核中,对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有多大?是仅按照同业竞争定义核查企业实际控制人?还 ...

新三板的审核要求是“挂牌公司应当避免同业竞争的存在。”,个人认为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应参照主板标准:发行人与三类主体不能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董事、监事、高管。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视竞争情况、对发行人影响程度等因素而定,存在利益输送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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