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错,专职委员的数量在办法中没有明确,只是说来自证监会的发审委员5人。
以下内容,帮助理解:“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姚刚副主席、刘新华副主席、朱从玖主席助理向创业板发审委委员颁发了聘书。第一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组成为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兼职委员3名,沪深证券交易所专职委员2名,中国证监会外的专职委员21名(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选聘14名,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选聘6名,从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合伙人中选聘1名)、兼职委员9名(从发改委选聘1名,从科技部选聘1名,由科技部推荐行业专家2名,由中国科学院推荐行业专家3名,从基金管理公司选聘2名)
B 错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但办法没有规定人数;
C 错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
D 需要商榷。该种情形是有条件提出回避,即“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另外,规定是“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提到发审委委员的亲属。即使依据规定“(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也是有条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