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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文件中“审批、核准和备案”出现频率很高,对其区别的解释也是仁者见仁,莫衷一是。
我的理解是:
以前政资不分的时代,企业事项,如投资事项等,涉及呈报政府部门的,都是审批制。审批责任主要包括“政”的部分(侧重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区域总体发展规划等等社会效益方面),“资”的部分(侧重于项目本身的经济可行性等方面)
在政资分开时代,企业事项,如投资事项等,涉及呈报政府部门的,不再审批,而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这两种方式,从形式上来看有所区别,核准制下,政府无论同意与否,都有批复文件;备案制下,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对不同意的项目下批复文件。因此备案制的效率更高。
但是,从实质上来看,都会对项目进行审核,且都是侧重于对项目的“政”的方面进行审核;而不再对项目本身的可行性进行审批。即政府内部审核的程序应该都是一样的。
以上理解,不对之处,请高人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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