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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董事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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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7 12: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6月17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2010年6月23日以传真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4名董事在公司本部现场表决,5名董事以传真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发表于 2010-7-7 14: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该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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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7 15: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知间隔时间有问题吧,不算开会的23号,间隔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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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7 15: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他的章程,应该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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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7 16: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是需要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么?这个出席是说亲自出席呢,还是委托出席也算?还是传真投票了也算?章程可以自行定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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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7 22: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对董事会召开的方式并没有限定现场出席,只要不违背公司章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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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09: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董事会召开要提前1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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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10: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但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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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8 10: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julie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两次定期会议是召开10日前通知,临时会议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另行规定。

我关键是不理解“出席”怎么界定,如果董事只有一个人在现场,或者没有一个人在现场,全部都传真表决,也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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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21: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方法可以,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只要不违背章程即可,公司法也没有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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