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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房地产公司拟出租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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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10: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般,公司拟将自用房产改变用途为出租时--董事会决议时,即使没有签定出租协议也要变为投资性房产,房地产公司的存货准备出租的情况下要变为投资性房地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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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12: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确定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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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15: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应该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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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23: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没有发生怕不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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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09: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以签协议为准,如果董事会决议通过,短期内不会改变的,应该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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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09: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无言,如果董事会或者类似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决议日为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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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8: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可以,从实践看,有些写字楼建成后并没有实现出租并不改变其作为出租物业的实质,应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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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8 11: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7-18 11:51 编辑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5号
一、投资性房地产
  1、在存货中核算的“出租开发产品(房地产企业进行会计核算而使用的会计科目)”,即以出售为目的而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其目前状态是出租,应属于新准则第三条的“已出租的建筑物”,还是属于第四条的“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2、母公司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的房产,母公司与子公司未就房产使用达成过书面协议,也没有要求子公司交纳过租金,则该等房地产属于出租还是出借,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应将其列报为投资性房地产还是固定资产?
  3、以租赁为目的持有的房屋建筑物暂时未能出租、前次租赁期满而未找到下一租户期间不属于“已出租的建筑物”,应该如何处理,是否需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到固定资产或者存货核算?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应用指南,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销售状态不佳,按照能售则售、能租则租的态度暂时用于出租的房地产,公司的最终目的为通常为出售上述房地产,因此,公司通常应将其认定为存货;
  对于房地产企业出于某些特殊考虑,而不打算在较长期间内出售其开发的房地产,而是准备将其对外进行出租,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应至少提供以下资料以证明其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确认条件:
  1、提供上述房产或地产的产权证明,以证明其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2、公司董事会提供拟将上述房产和地产长期对外出租的书面材料;
  3、提供上述房地产的长期租赁合同以证明上述房地产已确实对外出租;
  (二)对于母公司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的房产,由于母公司无法从上述交易中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因此,母公司不应将上述房产在个别报表中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而是将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于公司以租赁为目的而持有、但暂时未能对外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公司应主要按照其初始目的和实际业务情况而决定将其继续按照投资性房地产或将其转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例如,在由于租赁期满而未及时找到下一租户期间,由于公司对该项房屋建筑物的主要目的仍是继续对外出租而获取租金,而不是将其转为自用,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公司应将其继续按照投资性房地产而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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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18: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个人意见,对于未签订租赁合同,未形成对外租赁的,该房屋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即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之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8#引述的备忘录中也明确规定需要的初始确认条件包括事实证明确已对外出租。
该房屋应在租赁期开始日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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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21: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的精髓是讲实质!财务事项的发生都重在“确认”即事实是否发生,是否有证据证明事实发生!光背条文可能不能事事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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