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711|回复: 3

[疑问求答]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这两个规定是否矛盾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8-5 22: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2)中认为“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而《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认为“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是否应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认为以国土资源部的通知为准,不必办理审批了呢?亦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与“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说的不是一回事?

盼高手解答。
发表于 2010-8-6 09: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8-6 14:04 编辑

说的是程序上的事情,应该仍然需要批准及登记,只是把两个程序合二为一了,以前先批准后登记,现在,登记就视同批准了,是不是和行政许可法颁布有关
国土资源部从满足实践需要和减少审批程序出发,于2004年1月15日颁发了《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规定“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随后,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了这一通知,要求从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无效。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COSCO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18 20: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者并不矛盾,后者正是针对前者出台的,后者出台后,最高院转发了后者,表明最高院认可了登记即代表批准的做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9 13: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3楼意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9-12 05:37 , Processed in 0.186946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