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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取得方式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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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5: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手项目遇到一个问题:
     拟上市公司协议方式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不是按要求经过招拍挂取得,如何处理?
具体案情如下:
     该企业2003年11月与当地土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缴清出让金取得土地证。而国土资源部11号令要求2002年7月1日起“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土资发[2004]71号规定:2004年8月31日为全面落

实“招拍挂”制度的最后期限。
发表于 2010-8-7 22: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zhy


   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规定: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性质的土地,根据上述规定工业用地是不包括在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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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23: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03年应该还没有实行工业用地必须招拍挂制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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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20: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8月31日为全面落实“招拍挂”制度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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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9: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上2002年7月1日以后,应该全面实行招牌挂程序,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出文说明可以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不会受到处罚,办理完相应手续即可,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瑕疵。2004年8月31日以后未履行招牌挂程序的企业,要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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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0 21: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
但“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不仅是时间界限,文件中对“历史遗留问题”是有所特指,即发生在2002年前还未有处理的。这样的话,03年就不能协议取得了而应该招拍挂。不知咋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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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22: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之道一文一武。文招儿是由大股东做承诺,保荐人律师发表不构成重大障碍的意见,再找人做做工作。武招儿是文招一旦不好使的办法,和当地土地局商量:重新招拍挂,即视当时的土地交易行为无效,再次履行一遍手续,并按照现在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掏点钱,把污点彻底解决干净。

点评

大哥你这个武招感觉很费劲,03年和现在的价格不是掏点的问题吧.能否让国土出个说明?  发表于 2013-1-25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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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1: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意见!还是把污点抹干净为好,这样上会解释时,先承认错误,再补充已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使其合法化,会容易被接受,且最好不是上会前三年内发生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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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21: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股东出具承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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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 20: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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