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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拟发行证券过会后事项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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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21: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中规定, 拟发行公司在发身会后至招股说明书或者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之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予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或者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进行相应的补充公告。这两条法规有些不一致,请问,在修改招股说明书之前,是否必须经过证监会的同意,此外,在申请材料封卷后至刊登招股说明书,若发生重大事件,是否仍然需要修改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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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王军 + 10 兄弟的比较把会后事项较立体的展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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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09: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8-9 14:53 编辑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应该通过证监会同意,询问XX意见,用同意,提请XX请求,用批准
第二个问题:
    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或意向书之前,,出现重大事项,应重新提交会后事项材料。发行前, 无重大事项发生的,办理最终封卷手续。

顺便问个问题,:在中国证监会将核准文件交发行人的当日或者发行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的前一个工作日中午12:O0以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向发行监管部提交“承诺函”,承诺自提交会后事项材料日至提交承诺函日止(即最近两周左右时间内),无“15号文”所述重大事项发生。如有重大事项发生的,应重新提交会后事项材料。
    是两个时间点都要提交承诺涵还是最后一个,或提交一个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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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3: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印象是最后发行前提供一个承诺函就可以了!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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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0: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前向证监会提交相关各方的承诺函就十七条逐项说明
即使刊发招股书明书,如出现重大事项也要向证监会汇报,后一个比前面的更严格没错误
实践中,做封卷的时候要求,要承诺封卷稿就是披露稿,如果那些问题(如时间)都要作事先说明,任何改动都要向预审员申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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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 16: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也有疑问,比如08年的真题
下列关于IPO申请审核通过后信息披露的表述,正确的有:
A.发审委通过后至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作出修改和补充;
B.证监会审核通过后至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应予披露的事项,应向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个人认为<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说的是过会后至招股书刊登前,这段时间内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向证监会说明并做修改或补充披露—至少字面上没有说要经过批准才能修改;
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4条说的是拿到发行批文后至发行结束前,这段时间内发生重大事项的才要经批准后才能修改招股书,对于已经刊登了招股书的则应当经过批准后刊登补充公告。
两个法规应该针对的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段所做的不同要求,并不矛盾。因此我认为此题B不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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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5: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1、发审会后至封卷期间,如果发行人公布了新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调整盈利预测,封卷材料中的募集说明书应包括初次申报时的募集说明书以及根据发审会意见修改并根据新公告内容更新的募集说明书。
注:两个版本,一个是申报版本,一个是根据发审会意见修改并更新到封卷时候的募集说明书。
同时,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应按照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业意见;公告内容涉及会计师新出具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也应出具会后重大事项的专业意见。
我部将根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专项说明或专业意见,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注:会后至封卷期间,涉及到1修改募集说明书2重大事项说明或专业意见3会计师专业意见。可能重上会!没说时间要求。

2、封卷后至刊登募集说明书期间,如果发行人公布了新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调整盈利预测,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向我部报送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业意见以及修改后的募集说明书;公告内容涉及会计师新出具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也应出具会后重大事项的专业意见。
我部将根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专项说明或专业意见,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注:封卷至刊登期间,涉及到1修改募集说明书2重大事项说明或专业意见3会计师专业意见。可能重上会!时间5工作日。
发行人取得核准批文后因发生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而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主动交回已取得的核准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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