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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2006年真题:询价制询价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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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2: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O询价区间的询价上限不得高于下限:


a 10%b 15%c 20%;d 30%; e 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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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 收起 理由
会计魔术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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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6: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询价对象按照规定参与询价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报价结果和报价依据。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询价时,选择的询价对象应包括三类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QFII应占询价对象总数50%以上。
2、询价对象应为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单一投资产品分别指定一个证券账户和一个资金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并将指定账户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备案。证券账户应在沪深市场分别指定。询价对象应通过上述指定账户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保荐机构对此应承担核查责任。
3、询价对象按照规定参与询价时,其报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20%。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询价区间),询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20%。
4、与发行人或其保荐机构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存在影响其做出独立投资决策的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配售。
5、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承销商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配售。
6、询价对象参与询价并获配证券后,其累计持有量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数量时,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只是不知道这个规定,是否已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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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6 17: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cherryzhang7606


    这是哪里的规定?文件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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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9-6 17: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理解,先行询价制度没有价格区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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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6 18: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现已被《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废止,不知道根据通知制定的《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是否还继续有效,如果无效的话,那在目前的询价制度下,询价区间可以不受20%的限制了?

附: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下称《通知》,现已被《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废止),现将对询价对象范围、条件和行为等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
  三、对询价对象行为的监管要求
  (一)询价对象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参与询价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报价结果和报价依据。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询价时,选择的询价对象应包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类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QFII应占询价对象总数50%以上。
  (二)询价对象应为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单一投资产品分别指定一个证券账户和一个资金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并将指定账户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备案。证券账户应在沪深市场分别指定。
  询价对象应通过上述指定账户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保荐机构对此应承担核查责任。
  (三)询价对象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参与询价时,其报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20%。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询价区间),询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20%。
  (四)与发行人或其保荐机构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存在影响其做出独立投资决策的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配售。
  (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承销商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配售。
  (六)询价对象参与询价并获配证券后,其累计持有量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数量时,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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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 +10 +8 +10 收起 理由
tony66888 + 10
钝钠 + 8
COSCO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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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9: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废止相关《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

    从即日起,我会不再执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第6号、第7号、第9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第13号、第14号、第15号和第17号的规定。

没写18号啊。但实务中还执行吗??没听说啊,有哪位大侠实际做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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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21: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招商证券去年上市的时候,保荐机构确定的累计投标询价区间遵守了上限不超过下限20%的要求,达到19%+...
看来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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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 收起 理由
会计魔术 + 1 下限26元,上限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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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7 16: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会计魔术


   18号文没有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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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4: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其中的大部分内容均以被承销管理办法所取代,也许就这20%的上限没被取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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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4: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其中的大部分内容均以被承销管理办法所取代,也许就这20%的上限没被取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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