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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部分要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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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3: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超过30%以上的收购需改为要约收购,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向证监会豁免要约。若不申请豁免要约,需发出全面要约;若申请豁免,证监会批准,不用发出要约;若证监会不批准,则需要发出全面要约。那么,什么时候才发出部分要约?
发表于 2010-10-29 13: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足够的钱来购买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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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3: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30%以下时,欲增持可发部分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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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3: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 证监会自己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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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5: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3楼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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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5: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怎么说呢,又爱又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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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5: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上市部并购一处马骁的观点:
投资者只要不触发全面要约的临界点,即发生从30%以下跨越到30%以上的股份购买;以及并非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为目的的话,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发部分要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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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22: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30%以上的要约收购,不附带条件(协议收购、间接收购、二级市场举牌)的,都可以是部分要约。
30%以上的要约收购,附带条件(协议收购、间接收购、二级市场举牌)的,未经豁免的,必须是全部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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