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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上市公司分红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是上市公司还是证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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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3: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规定: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限售股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义务人明确为证券机构。

股息个人所得税的支付单位是证券公司?很难理解
当然我们知道上市公司分红是上市公司把钱打给登记结算公司,再转证券公司进行的,但上市公司划转的时候,是否已经扣过个人所得税?到底谁是义务人?是谁真正交的税?
发表于 2015-10-14 15: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代扣人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会把含税总额转账给登记公司,登记公司划分个人和法人,计算分红明细和个税明细。登记公司派完分红后,将税款打回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向公司注册地税务局申报纳税。
之前在上市公司,实际操作过这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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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  发表于 2015-10-15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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