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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再融资关于年度分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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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12: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关于“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请问每年的“可分配利润”是如何界定的?是在补亏--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等之后的余额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大股东是否就可以通过高额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的方式逃避分红?另外,在计算利润的过程中用的是合并口径还是母公司口径?请各位高手指点
发表于 2010-11-14 14: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代培训  可分配利润以净利润计
另外,分红应该是法人独立行为,合并报表只是让使用者对集团整体财务情况有了解,个人认为不应该以合并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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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17: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关于“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已经进行了修改,《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年 10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7 号)

   修改后为: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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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23: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我没看过保代培训的资料,但是只用净利润来算会不会有问题?因为有些企业的净利润是包括公允价值损益和投资收益等等的未实现收益,这些不用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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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6: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查过好几家公司的案例: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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