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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624|回复: 11

[疑问求答] 请教: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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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23: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超过30%,未取得证监会豁免,是否一定要发出全面要约,还是可以发出部分要约?
发表于 2010-11-14 23: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收购的话,一定,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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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00: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收购超过30%的,可以全面要约,也可以部分要约,但是,如果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而不得,那么,必须全面要约,不能部分要约。不知理解的是否正确,烦请大家回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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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5 14: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收购超过30%的,可以全面要约,也可以部分要约,但是,如果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而不得,那么,必须全 ...
mldh_cy@126.com 发表于 2010-11-15 00:04



    我也是这样理解,还请各位大虾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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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14: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逻辑很奇怪,但是字面意思是豁免失败就必须全面要约。
至于为什么豁免失败不能部分要约,有没有高手讲讲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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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21: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超过30%的,可以全面要约,也可以部分要约,但是,如果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而不得,那么,必须全面要约,不能部分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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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2: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收购办法: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 30%或者 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
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可以看出,如果拟通过要约以外的方式增持股份至30%以上而又未取得豁免的,必须发出全面要约;但如果就超过30%部分改为要约收购的话,就可以只发出部分要约。
因此,并不是豁免失败了就必须发出全面要约,关键还是在于收购形式的安排。

点评

有道理,以前忽视了“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这个前提。  发表于 2012-11-2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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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01: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要跨越30%只能豁免或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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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09: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有所不同,对于跨越30%的收购行为,必须全面要约,除非获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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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0: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豁免失败,说明你不符合那些条件,但你之前又没有主动发出要约,哪怕是部分的,说明你心中应该是有啥顾虑或者不好的动机,或者对股东不公平的事情,所以为了公平期间,你应该全面要约,给所有股东一个权利可以把股票卖给你,让你自己去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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