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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请教大虾们,关于法人和自然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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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20: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四)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即“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是否意味着:收购人如果是法人有较大负债到期没还,且在收购时还没还,就不能收购,但如果在收购时还了就可以收购。而自然人只要到期没清偿,以后如果还了也不能收购。

   比如收购人为自然人,200912月31日到期债务没还,但5月还了债,10月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就不能收购,而对法人在该情况下是可以收购上市公司的?

发表于 2010-12-3 09: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其实这个负有就是“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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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4: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也理解“且处于持续状态”指收购前尚未清偿,法人与自然人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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