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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四)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即“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是否意味着:收购人如果是法人有较大负债到期没还,且在收购时还没还,就不能收购,但如果在收购时还了就可以收购。而自然人只要到期没清偿,以后如果还了也不能收购。
比如收购人为自然人,2009年12月31日到期债务没还,但5月还了债,10月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就不能收购,而对法人在该情况下是可以收购上市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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