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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规定: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应明确予以说明;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在发行前进行分配并由老股东享有,公司应明确披露应付股利中老股东享有的经审计的利润数。
基于上述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审计报告签署日期应当与发行股东大会同一天或晚于发行股东大会。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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