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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很明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折股可以等于或者低于原账面净资产值;但按照首发管理办法文字的理解,应当只能等于原账面净资产值,不能低于。两者规定存在矛盾之处。
实践中,存在折股低于账面净资产值的情形。
因此,结论是: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下,折股也可以低于原账面净资产值。
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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