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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我认为事件(三)肯定在事件(一)前面,事件(一)肯定在事件(二)前面。
实际上最早披露时点就是事件(三)公司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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