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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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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20: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

公司”,这个很容易规避的,不知道以下的规避方式是否合法、合适?

     1、自然人A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B,B与A出资设立一家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C,那么C就可以设立无数家独资公司了,但追溯实际控制

人就是A,这种情形是否违背公司法? 请大家讨论哦! 问了几个发行律师,没有得到准确的答案,大部分就是说感觉不太合适,但不违背公

司法,大家怎么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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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xuqing22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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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2: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B与A出资设立一家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C

是否合法,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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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2: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考虑的问题是,为什么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后,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个人理解是因为,一个自然人如果已经设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后,其实现实情况大多都是是自然人与初次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无法分辨。因此该一人有限公司再继续设立的话,只能造成重复设立公司,而无其他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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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5: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上市的公众公司才实际控制人,有限责任公司监管太多了,对市场及经济发展是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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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2-5 00: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律师都说了,还有什么好说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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