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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公司法股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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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7: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4.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股东仍然是周某

  B.在出资证明书移交给钱某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
答案:CD

哪位大佬能解析一下A和C,即股权转让,C明确变更股东名册后钱某成为股东,但是又否认变更登记前周某为股东,那A与C之间岂不是有一段空白,钱某不是股东,周某也不是股东?
发表于 2010-12-5 18: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名册变更为转让生效,以公司登记机关变更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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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22: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1、转让,在合法的前提下(比如履行了审批手续,或者有的不需审批的),签署即生效。
2、股东名册变更,才视为股东变更。如果股东甲转让了股份给乙,在变更股东名册前,甲还是股东。乙虽持有股份,但不是股东。
3、如果股东名册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虽然公司股东名册上变更为乙了,但第三人可以认为股东还是甲,而不是乙,第三人可以以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准,不认你公司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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