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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119|回复: 4

[疑问求答] 问题: 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涉及的36个月锁定期是否有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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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21: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涉及的36个月锁定期是否有特例?即,持有期满12个月后,可以在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间转让?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2-17 21: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大资产重组,可以在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而且不受12个月的限制。但是对于非公开发行并没有规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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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21: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同一控制主体间的转让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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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8 07: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rainiefield


    是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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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09: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haizhong


    请参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限制股份转让》
    “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时,在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的情况下,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上述规定限制转让的范围”


上面规范的是收购的时候符合豁免,承诺三年不转让的;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承诺不转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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